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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熊出没之熊心归来】

日期:2015-12-2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原创连载

| 跨境咨询服务合同描述不清晰,看X公司如何运筹帷幄免税申请!

案例:上海市奉贤区X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

案例背景:2012年1月,上海市奉贤区X公司与关联方香港Y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X公司向Y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以及其他业务支持服务”,并根据提供服务产生的总成本加成5%向Y公司收取服务费。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

在上海,如果咨询服务采用总成本加成的收费方式,税务局更倾向与认为该服务是向境外公司的成本分摊,而不是营改增下现代化的咨询服务。那么就会将这个问题归结于是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范畴的问题。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根据服务性质,收入需以项目归集并制作明细表;

若提供的服务不涉及货物实体在境内的情况,需出具承诺书;

很多地区,如果有实物标的且标的物在境内的情况,税务局是倾向于不批准免税服务的。

对于加成率5%的合理性,需提供公司整体的关联方交易比例及利润率的情况说明;

在增值税免税的环节中,加成率的合理性是转让定价的范畴,一般税务局不会对此质疑。

X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度存在亏损,需解释原因。处理方法:根据企业的商业流程,结合法务部、运营部、财务部的配合,将整个提供服务的流程都梳理了一遍,并将各自的服务成果进行了汇总。

根据X公司的服务性质(协助审查调查问卷并统计问卷结果以出具咨询报告),将提供的服务性质、服务人员的构成、服务标的的形式、服务结果的传递等,按项目和性质划分成明细表,且包括各自收入分摊的原则。

根据确认,X公司没有标的物在境内的情况,草拟承诺书及各类情况说明,阐述X公司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营业利润率的差异原因在于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

由于X公司的业务特性导致亏损,企业进行了辅助性的说明,X公司项目实施的周期较长,项目的收入结算偏集中于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并附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以证明X公司通常在下半年可扭亏为盈。铂略认为该案例虽然在收费上是按照总成本加成的方式,给税务局的感觉是比较传统化的服务,但是根据后期对服务性质的划分、对流程的梳理,按照营改增免税服务范围进行分类归集,最后成功获得了税务局的审批。

有时候税务局在判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免税范围的时候,可能会进一步挖掘追溯到前期的问题,如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等。比较常见的,很多跨国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就是成本中心,成本中心加成一定的成本向海外公司收取费用,此类的服务是税务局不认可的。企业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税务局提出质疑时的无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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